

| 来源:登尼特集团 作者:张涧 发布时间:2009-6-19 |
一、马来西亚综合经济情况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是世界上最大的棕搁油生产国和出口国。马还盛产橡胶、胡椒、可可和热带木材等。矿业以开采锡矿、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近几年,马电子及服装加工业等出口导向型产业发展较快。传统的初级产品加工业在制造业中的地位逐步下降,制造业朝着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方向转变。马服务业亦发展迅速,已成为马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 二、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就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alaysi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提交申请,由该管理局来审核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第二个工业发展总体计划”(the Second Industrial Master Plan)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 在其它行业的投资申请或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则由其它一些相关的机构来审批。比如说,设立再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Nagara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提供一系列财政方面的鼓励措施,这些通常都是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对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外资企业,也有一定的鼓励措施。 外资企业的批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投资规模、当地资本参与的比例、融资的方式(在当地融资或在海外融资)、经营能力、支持这一项目的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可以吸纳该企业产品的一个当地或海外的市场。这些标准的评估是不带歧视性的,但也有偶尔的例外。比如:当一个当地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同时提交同样的项目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 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有一个另外是有关商业银行,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实际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常交易的,其余的大部分则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马来西亚目前在积极地进行私有化改造,欢迎外资充分参与。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三、对外贸易 初级产品,如天然橡胶和棕榈油,曾是马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马制成品的出口不断上升。目前马的出口商品主要有电子和电器产品、棕榈油、胶合板、木材、原木、天然橡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零件、通讯器材、原油和石油产品、服装等。马的进口商品主要有电子、电器及散件、机械、运输设备及零件、办公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汽车及内燃机零件等。 1999年马对外贸易总额为1,5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出口845亿美元,进口655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和9%。当年马贸易顺差190亿美元。 四、利用外资 1、投资管理机构和有关政策 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的80%或以上者,没有股权条件的限制。其他出口导向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根据其出口产值比例由79%至30%不等。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外销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MITI)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其外资股权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有关项目的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的产品附加值之高低等。 2、外资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2)、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简称ITA)。获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资本首笔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的60%,可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3)、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简称RA)。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东部走廊”及“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公司可享有额外的优惠,如“多媒体超级走廊”公司10年内可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 五、私人所有权和创建权 过去有一些外资企业曾取得过在一定时间内外资可控股30%以上的经营许可,但随着许可证期限的截止,在续办新证时,马来西亚政府要求这些外资企业证明该企业已经朝着外资控股30%的方向改进。这种结构改革的方法包括吸收新的当地合伙人,给现有的当地合伙人更大的股份或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投入更多可流动的股票,最终达到外资控股不超过30%的目标。 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1974年颁布的外资管理方针规定,私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可以兼并、兼管或购买另一家企业,但某些情况下要先取得财政部的许可。 虽然公有企业很少在市场或贷款方面与私有企业竞争,但面临竞争时,土著马来人的企业在取得政府合同时往往会得到照顾。 六、产权保护 马来西亚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案包括1972年颁布的贸易法、1983年的专利法、1987年的版权法和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1997年5月,国会下议院通过了四项新的立法,使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新的立法涵盖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数字化签名等问题,并对版权法作了修改。另外,马来西亚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专利有15年的有效期,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期。虽然商标注册的时间要长达18个月,但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对版权的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有效期为50年。 版权法中还包括以下的执行条款,即政府官员可以进入和搜查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场所,并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在1997年,马来西亚加强了对软件产品和音像制品盗版的打击力度。 七、业绩要求和鼓励措施 另外“外资企业准则”部分叙述的是对外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出口鼓励措施”是讲制造业的投资鼓励措施;“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措施”是讲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企业的奖励措施。 八、管理体系的透明度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还监督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以保证每个雇主都努力达到使企业员工种族结构平衡的要求。外资企业经常抱怨海外员工取得工作签证的过程太费时费力。由于国内极度缺乏专家、科学家和学者,政府简化了上述各类海外人员申请入境工作签证的手续。新规则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先批准外国专家的工作签证,然后再提交到移民部以签发相关文件。 九、反腐败状况 该国把行贿受贿视为犯罪,行贿金额不能从应税额中扣除。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马来西亚腐败盛行。在新闻媒体的调查中,马来西亚被列为亚洲“腐败较少”的国家之一。 十、劳动力状况 马来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该国的劳资关系总的来说较好,占劳动力总量10%的工会组织也比较认真负责。政府不鼓励罢工,而提倡通过谈判或由工业法庭仲裁来解决纠纷。劳资纠纷一旦提交到工业法庭处理,劳资双方都不许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马来西亚有一些全国性工会,但政府禁止在电子行业设立全国性工会,但该行业可设立机构内部工会。 十一、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马来西亚国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但其在马融资额的60%以上必须来自马来西亚国内银行。如果贷款额超过一千万林吉特(相当于四百万美元)时,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同意。外国的证券代理公司最多只能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得到五百万林吉特的贷款。 马来西亚对外国证券投资没有限制,它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来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它的法律体系和会计制度透明度高,也符合国际规范。1992年,马来西亚建立了证券委员会以统一管理并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同年,政府授权一家私人办事处(马来西亚评估办事处)来对所有要上市的证券进行评估。1996年建立了马来西亚会计标准局,并设立了第二家评估机构,即马来西亚评估公司。马来西亚的国内银行体系比较健全。到1996年12月时,所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440亿美元。前五名的商业银行的资产约为1000亿美元。迄今为止,外国企业兼并马来西亚公司的事情很少发生。如前所述,兼并或并购在马来西亚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十二、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政策 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国家的外汇政策与政策的执行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登尼特——价值投资、概念合作、资源整合、策略发展。企业全方位解决方案提供商。 |